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机关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化水平,适应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使公务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管理,紧紧围绕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建设人民群众“最信任、最拥护、最喜爱”的环保干部队伍为目标,以提高干部职业素养、增强干部能力为重点,分类培训,按需施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在职公务员的培训管理。 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记载接受培训及考核的基本情况,并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条 厅人事处负责公务员培训管理,各处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培训。 第六条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八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九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 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二条 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由厅人事处负责。厅人事处每年年初根据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下发的培训计划,结合每年公务员参训情况,提出参加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和省委省直机关党校培训的建议人选,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批准。 专门业务培训由各处室负责。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派员参加由环境保护部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应将培训有关情况送厅人事处。 第十三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五条 培训经费按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规定解决。 第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可以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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